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2023-05-16 13:11:39
同人作品,通過使用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從而創(chuàng)作出的新作品。作為一個舶來品概念,同人作品逐漸從小眾傳統(tǒng),慢慢走向大眾。同人作品和原著作品之間存在何種關系?同人作品如何解決其可版權性?對于上述問題的回答,對于同人作品商業(yè)化進程顯得尤為重要。
(資料圖片)
近日,“同人作品侵權第一案”,金庸訴江南侵權案迎來終審判決。相關判決引起各方關注,網文行業(yè)亦不例外。對于業(yè)內人士來說,作為備受矚目的“第一案”,意味著什么?相關判決又會產生何種影響?
“二審判決很有意思,對于行業(yè)來說屬于好消息。”網文行業(yè)資深從業(yè)者周運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在他看來,基于網文行業(yè)創(chuàng)作鏈路,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二審判決承認了同人作品存在的合理性,釋放了一定的積極信號?!?strong>未來或許可能會出現(xiàn)類似案例,可以參考長短視頻握手言和。這并不是說默許二創(chuàng)創(chuàng)作者可以這樣做,而是強調在侵權行為之后,可以按照約定俗成的比例,讓原著作者獲得正常收益,從而使得整個社會上的版權流轉更加順暢?!?/p>
頭懸達摩克利斯之劍平臺多持謹慎態(tài)度
據周運回憶,千禧年初,曾有相當一部分的人在寫同人作品?!斑@時同人文的創(chuàng)作目的十分樸素,當讀者在看一個自己非常喜歡的原著,但是又不滿于原著的某些情節(jié)走向、人設或者其他內容,同時自己的創(chuàng)作欲也被激發(fā),也就出現(xiàn)了大量的同人作品?!?/p>
隨著時間向后推移,同人作品的數量也在逐漸變少,其中更多的是商業(yè)化考量。“很多人寫網文還是想簽約賺錢,但是網站平臺對于簽約同人作品非常謹慎?!睋苓\介紹,一是不少同人作品故事本身質量堪憂,不少作品虎頭蛇尾,很難成為獨立的故事作品;二則是考量版權風險,平臺或許會面臨非常大的法律風險。
以《此間的少年》為例,其系金庸多部武俠小說的“同人作品”, 主要講述汴京大學中喬峰、郭靖、令狐沖等大俠們的校園故事。
2015年,查良鏞(筆名:金庸)發(fā)現(xiàn)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出版發(fā)行的小說《此間的少年》所描寫人物的名稱均來源于其《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侶》四部作品,且人物間的相互關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節(jié)與其作品實質性相似。該小說由楊治署名“江南”發(fā)表,由北京聯(lián)合出版公司出版統(tǒng)籌、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出版發(fā)行,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大量銷售。
查良鏞認為楊治抄襲其作品中的經典人物,在不同環(huán)境下量身定作與其作品相似的情節(jié),改編其作品后不標明改編來源,擅自篡改其作品人物形象,侵害了查良鏞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同時查良鏞作品擁有很高的知名度,楊治盜用上述作品獨創(chuàng)性元素獲利巨大,妨害了查良鏞對原創(chuàng)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北京聯(lián)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對小說《此間的少年》存在的侵權情形未盡審查職責,應承擔連帶賠償和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遂向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查良鏞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銷毀庫存圖書;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楊治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20萬元,北京聯(lián)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就出版紀念版造成的經濟損失100多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2018年8月,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此間的少年》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楊治、北京聯(lián)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fā)行小說《此間的少年》并銷毀庫存書籍,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8萬元、賠償合理開支20萬元等。
站在巨人肩膀上原著與同人存多項訟爭焦點
同人作品何以讓網站編輯在謹慎的同時,卻又割舍不得?
流量上的天然優(yōu)勢不可忽視。“同人作品其實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原著作品提供的世界觀、背景人設、故事走向等,已經經過市場驗證,積累了相應的粉絲量。依托于原作品進行二次創(chuàng)作,在網站作品進行傳播的時候,數據在很多方面優(yōu)于原創(chuàng)作品。”周運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說道?!澳銜l(fā)現(xiàn),比較冷門或者名氣一般的作品,較少有人去寫同人。某種角度上,它其實會對原著作品進行二次傳播。”他進一步解釋道。
站在巨人的肩膀之上,同人作品不可避免的會以角色帶入原作品的情節(jié)。從法律上來說,是否會構成侵權作品?
一審判決后,查良鏞、楊治、北京精典博維公司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期間,查良鏞去世,林某怡系其遺產執(zhí)行人并作為上訴人參加了訴訟。
對于上述問題的回答,也是《此間的少年》二審訟爭的焦點:人物名稱、人物關系、基本性格特征等元素能否構成作品的部分內容,《此間的少年》是否侵害查良鏞作品著作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各執(zhí)一詞,莫衷一是。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此間的少年》故事情節(jié)表達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動故事發(fā)展的線索事件、場景設計與安排以及內在邏輯因果關系,具體細節(jié)、故事梗概均不同,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但整體而言,郭靖、黃蓉、喬峰、令狐沖等60多個人物組成的人物群像,無論是在角色的名稱、性格特征、人物關系、人物背景都體現(xiàn)了查良鏞的選擇、安排,可以認定為已經充分描述、足夠具體到形成一個內部各元素存在強烈邏輯聯(lián)系的結構,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關于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在上述抄襲行為被認定構成侵犯著作權情況下,不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但《此間的少年》在2002年首次出版時將書名副標題定為“射雕英雄的大學生涯”,蓄意與《射雕英雄傳》進行關聯(lián),引人誤認為兩者存在特定聯(lián)系,其借助《射雕英雄傳》的影響力吸引讀者獲取利益的意圖明顯,楊治的該行為又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審法院審理最終認定被訴侵權行為分別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令被訴侵權作品《此間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登報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68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北京聯(lián)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3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審“開了一個口子” 或推動行業(yè)共識出現(xiàn)
隨著時間的推移,同人作品不僅僅以小說為來源,還出現(xiàn)了影視同人作品、動漫同人作品、明星同人作品等,如西游記改編的同人作品、火影忍者改編的同人作品,這些也形成了一定的受眾群體。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通過對多個網文平臺檢索發(fā)現(xiàn),大多都存在同人板塊及內容。在如此多類型的同人作品再次出現(xiàn)背后,“同人作品侵權第一案”會給行業(yè)帶來哪些影響?
在判決中,值得關注的是,二審法院考慮到《此間的少年》與《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侶》四部作品在人物名稱、性格、關系等元素存在相同或類似,但情節(jié)并不相同,且分屬不同文學作品類別,讀者群有所區(qū)分。為滿足讀者的多元需求,衡平各方利益,促進文化事業(yè)的發(fā)展繁榮,采取充分切實的全面賠償或者支付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決停止侵權行為。但明確《此間的少年》如需再版,則應向《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侶》四部作品的權利人支付經濟補償。從《此間的少年》所利用的元素在全書中的比重,酌情確定經濟補償按照其再版版稅收入的30%支付。
周運表示,基于網文行業(yè)創(chuàng)作鏈路,相比于一審判決,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二審判決“開了一個口子”、釋放了一定的積極信號。二審判決承認了同人作品存在的合理性,肯定了同人作品的積極作用;另外,判決結果要求在作品銷售過程中要保障原著作者的收益。
在他看來,在這個案例出現(xiàn)之前,網文企業(yè)或者平臺之間解決同人作品帶來的問題,多通過內容調整、作品下架、法律解決三種路徑;這個案例出現(xiàn)之后,經過一段時間的醞釀,關于同人作品的糾紛可能形成行業(yè)共識,參考判決結果,通過雙方協(xié)商、支付一定費用進行解決。
周運強調,對這一事件的理解,可以參考長短視頻握手言和。并不是說默許二創(chuàng)創(chuàng)作者可以這樣做,而是強調在侵權行為之后,可以按照約定俗成的比例,讓原著作者獲得正常收益,從而使得整個社會上的版權流轉更加順暢。
(文章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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