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務網
2023-05-15 16:16:32
法院指定管轄的情形如下:
【資料圖】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規(guī)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依法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審判人員全部被申請回避)和事實上的原因(如自然災害等)。
3.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fā)生爭議,協(xié)商不成,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qū)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高級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xié)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找法網提醒您,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應逐級進行。
二、法院管轄權的確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三、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4)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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